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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规定范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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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6 22: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务员范围,规范公务员管理,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承担责任、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范围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的集中统一领导,从中国国情出发反映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

第三条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务;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

第四条除职工外,下列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监察机关;

(六)各级司法机关;

(七)各级检察机关;

(八)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五条列入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公室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列入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列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和机构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纳入各级监察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纳入各级司法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审判助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和行政人员。

第十一条列入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二条列入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基金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各级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事关系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机关,不纳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和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可以认定为公务员。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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